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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高层的位置上看问题。往往能够将问题看得更清楚一些,这不仅仅是说能够站在这个位置上的人,都是英明睿智之人,同时也是因为一旦到了这个位置上,能够牵绊他们的单纯利益已经很少了。

    在这种情况之下,再加上拥有非常可观的情报资源及取道,想要客观地看问题,其实是比较容易的,也正因为自己的利益其实就是全体国民的利益,所以才能够理顺各种关系,做到有选择性地判断。

    在如何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个问题上,以谁为重以谁为轻这个问题上,其实是不需要多说什么的。

    早在八十年代中期,由于价格的双轨制,便出现了普遍的倒卖。一类是官办的“民营”公司进行疯狂的倒卖活动,但倒卖获得的利润,性质上仍然属于官有,对其进行私人占有的基本途径是两条,一以承包的名义,一是贪污。

    另一类是私人投资戴集体帽子的伪集体、国营公司。

    那时候新兴的乡镇企业迫于被排挤在原材料计划之外,既是原材料倒卖活动的最后接受者。有时自己也进行倒卖。同时,社会上也涌现出了无数的掮客,有十亿人民十亿倒之说。

    在这一过程中,贿赂和介绍贿赂之风大兴,即通常所说的回扣风。

    这样,中国就出现了一批倒卖型私人资本,贪污积累者,受贿积累者,介绍贿赂积累者。在八十年代末从事的反贪侦查中,有过大量的事例。

    但是,这些私人资本本质上并不是民营资本,他们积累的根源是官营资本,是依靠国家、集体资本向民营资本的转换,因此,他们的罪与其说是民营资本的罪,不如说是官营资本的罪,是权利及其权利关系的罪。

    进入九十年代后,又出现了一批通过金融活动或金融操作积累的十万、百万级以上的私人资本。一种是通过购买股票认购证和股票发财的人,他们并没有罪,有罪也是中国股票市场本身幼稚的罪。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不但有罪,而且罪孽深重,他们利用银行的不规范和银行官员的受贿行为,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套取巨额银行贷款,然后把资金转移到个人或自己的私人企业名下,由集体企业继续承担银行债务。

    这种情况的本质是贪污,与贪污者的官方权利紧密相关,因此。其罪仍然是职务犯罪,是官商罪,不是民商罪。

    一九九二年邓公南巡之后,国内的私人资本迅速涌现,比如说范无病也是此时从美国返回国内来大搞发展的,这也是国内经济腾飞的一个新,对于整个改革开放的意义都是非常重大的。

    这时候的私人资本成长快速,其原因也有很多。

    从罪而言,主要有这样一些情况,受贿、共同受贿、介绍贿赂。

    比如说当年号称某市的第一私人企业家的人,他在九十年代中期的资产号称有两三千万元,他原来的职位是负责原油供应的干部,自己说是受贿太多了,怕暴露后被枪毙,便辞职办了工厂。

    还有一个组织私募基金操作股票的人,仅在北京就有两套别墅,在上海有四、五套别墅和高档住宅,声称已经不知道该怎么花钱了,他原来是国务院某部委管进出口批文的,在位置上积聚了大量钱财,然后见好就收做股票。而选择做私募基金也是因为里面有人,通过给里面的人干股保证赢利。

    还有就是贪污、挪用公款经营后积累资本、利用官方职位所拥有的资源扶植亲属或可靠的人士进行经营,时机成熟后脱身明确自己的股份。

    再有就是走私、制假贩假、金融诈骗。

    这里面,至少前几种都是直接的职务犯罪,不是民营资本之罪,本不是民营资本,便无所谓民营资本之罪。而后几种,即使不是职务犯罪,要做大一般也与他人的职务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复杂,那就是公有企业的买断。

    有一部分人是故意利用私有化政策,变高额公有资本为低额私有资本,其中充满猫腻,从经验判断有罪也未尚不可。但由于政府习惯于一刀切的工作方法,更多的情况是“送”公有资产给企业负责人,“强迫”他们成为私人业主。

    在当年的一些企业买断运动中,当党委、政府提出镇、村两级企业进行买断时,当然的买断人自然是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除了个别厂长、经理表示愿意转化为私人老板外,大多数并不积极,原因不在于经营,而在于资金,他们拿不出钱,一些人说,“我们一直廉洁,按规矩拿工资,可以掏出多少钱,镇领导算得出,现在突然要拿出大笔钱买断,是不是认为我们过去都是贪污分子。家里藏着很多钱?早知道这样,我们过去就贪污了。”

    结果,为了完成买断任务,只好把公有资产大打折扣,而且也只能在收取买断款方式上采取灵活措施,导致半卖半送的局面。

    综合种种情况,国内的民营资本在经过胚胎期后,在不断加入这支队伍的人员中,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渐渐地由无罪到有罪,由轻罪到重罪,由少罪到多罪。但是,既然不属于胚胎期,便谈不上是原罪。

    国内的民营资本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一个阶级或阶层,必须从其整体的演变考察,以后进的人有罪而上溯为原罪,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这些有罪者来源于官僚、官商以及他们的同盟者,并不是真正的民营企业,而民营资本的民间性决定了真正的民营企业才能够代表了民营资本的本质,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有罪的私人资本不能代表整个民营资本有罪。更谈不上民营企业有原罪。

    那些有罪者转为民营资本后,基本属于官僚辞官后或官僚亲系人员利用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类型,和本非官僚及其亲系人员但与官僚及其机构结成同盟并借助于政府力量从事生产和贸易的类型,虽然在资本量上十分巨大,但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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